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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保业合规发展离不开金融改革
发布日期:2015-11-13
担保业的价值源于为信用不足的企业提供增信服务,而信用不足正是中小企业的普遍特征,因而,担保业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殊为重要。这从担保业规范之前的2010年即可见一斑。

2010年末,我国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达到8931亿元(不含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贷款),其中,为中小企业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贷款余额6894亿元,较上年增长69.9%,占融资性担保贷款总额的77.2%,直接受益的中小企业高达14.2万户,同比增长58.3%,占所有融资性担保贷款户数的85.5%。

实体经济的发展决定着担保业的发展。正是在国家政策扶持和民间投资高歌猛进的推动下,中国的担保业实现了10年扩张。而这10年,正是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迅速崛起的10年。然而,随着2008年金融危机重新启动全球产业结构调整、全球经济陷入低迷状态以来,担保业的金融风险逐步暴露,并在追逐货币紧缩政策下民间高利贷的短暂繁荣后陷入困境。经济形势的滑坡,让企业经营风险不断放大,继而殃及担保业,尤其是那些过度担保的“裸泳者”。

早在2010年初,银监会融资担保业务部负责人就曾指出,担保行业暴露出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、有效监管缺失、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、内部管理松弛、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不强以及违法违规抽逃资本金、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。

不过,把担保业的问题完全归结于担保公司显然也是不合理的。担保行业面临的问题,不仅与自身风险管理有关,也与全球产业结构调整导致中国经济滑坡、企业资金链断裂有关,而政府的过分管制,更是让担保公司不得不“违规越界”。

完全合规的担保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于融资担保费,但该费率折合年率一般在2.2%左右,扣除成本和代偿风险几无盈利。当前法规限制融资性担保的最高放大倍数是10倍,但实际操作中,一般只能放大3-5倍,银监会统计的2010年倍数只有2.1倍。而业内人士称只有放大到3倍融资担保业务可以保本,放大到5倍才可以盈利。在众多担保公司在生存压力下,开始疏远担保业务,进入非法集资和高息借贷领域。正是政策的过分约束,迫使担保公司与民间借贷结成了剪不断、理更乱的共生体。

然而,信用不足的中小企业融资无法脱离担保增信,更非大型商业银行的目标客户。监管部门也并非没有意识到这一点。2011年6月,银监会完善小企业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张小松表示,仅仅依靠银行的间接融资无法解决小企业融资难问题,需要在当前社会环境下发挥政策合力的作用,包括完善对小企业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。他强调,在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时,除担保公司外,还应进一步完善财政系统的担保和风险补偿体系,保险公司信用风险产品的开发也存在很大的发展余地。

而在美国,政府有专门成立的小企业管理局,通过对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各个阶段信息、资金、管理和市场问题的支持,来帮助中小企业发展。不过,遗憾的是,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,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研究了。政府和财政的不作为可见一斑。

与此同时,担保业以及民间借贷出现问题以来,中国不同于西方缓慢疏导的治理方式,更习惯于短平快要求见效的运动式修复危机。而如此刚性乃至动辄杀人的做法往往迅速造成信用链条断裂,反而增强了危机爆发的烈度。 为此,如何从担保业务拓展、政府管理、税务关系、担保业务流程、合同法律关系、国际经验、风险控制、金融风险防范等角度去全景式地系统总结担保业的发展规律,推进金融改革和金融市场解放,也是发挥担保业这一独特金融服务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大课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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